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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南冠客 于 2008-6-15 7:09:36 发表 原帖由 不在线 于 2008-6-15 2:57:25 发表
你提到的空文、恶法、空洞,都是口号,除了我上一个源头的问题,你能提出哪一个法律是空文以至你可以不遵守吧。哪一个法是恶法呢,你知道我捍卫的是哪一个法律么,哪个法律是“刑不上大夫”的?你倒是指出来我看看?(在中国,哪些法律法规是一纸空文?你去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逐条与现实对照一下吧。请注意下划线中黑体部分,你认为你可以不遵守了么?
我用恶法是一个类比,你既然要我指出来,随便给你举一二个吧。孙志刚死后,哪一个法规被废除了?现在的暂住证制度你以为如何?
你现在反问我知道你捍卫的哪个法律,把你的主帖删掉,把你过去的发言删掉,这样我就不知道了。原来你也知道要废除后才行啊。如果暂住证制度不取消,我想如果你属于要办暂住证的范围的话,你还是要去办暂住证的,我捍卫的法律是一切法律,而不是自己觉得那个法律对我不利,我就自己认为它是个不好的法律,我就可以不遵守。捍卫法律不是用嘴巴,而是用行动。
你用来网陷范美忠的法规就是“刑不上大夫”的法规,丹麦出现一例疯牛病,农业部长主动辞职,中国的学校出了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就没有责任吗?“刑不上大夫”更是一种观念,比如你主帖的第三十二条,你只敢用在范美忠身上,而不能质疑这种法规公平性。)教育行政部门有没有责任,我引用的法规说得很清楚,我也不必把有责任的人每个都列举出来,最后才能谈到你尊敬和为之辩护的范跑跑老师,我们讨论的是范跑跑有没有责任,你要求我把所有有责任的人都说到才行,你批评别人的时候是不是也这样,这个难度我想你也完不成。希望你搞清楚我讨论的重点。又在转移问题,这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把戏。
对通过正常程序出来的法律是否抱有尊重和敬畏之心,这才是我们真正的区别。你连法律的含义都不懂,了解一点名词说的牛头不对马嘴。是不是恶法,是要通过程序来决定的。否则,被捕的抢劫犯也认为刑法是恶法,因为有杀人犯至今没抓到;被处罚的买假酒的也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恶法,因为有卖假药的没抓到。找你观点就都是正确的啦。(中国的法律是否通过正常程序出台的,我在这里不与你辩论。我评论的是你主帖标示的法规,而不是其他。你再往别处扯,还会扯上汉谟拉比法典了。)中国的法律是否通过正程序出台,你可以存疑,但是没有得到印证之前,没有被撤销之前,你无权自己这样认为,如果你有疑问,可以申请上级部门和立法机关审查,有结果之前你必须遵守。
在法律面前,你倒是说说谁不是平民百姓。把法条列出来我看看。你是屁股决定脑袋的典型思想。对自己有利的就是好法,对自己不利的就是恶法。退一步说,在法律没有更改之前,谁都没有权力去践踏。(地位是平民百姓,思维并不属于平民百姓的,他潜意识地站在了权力者的立场来打压平民百姓,还作出维护法律的样子。
看来,这个法规对你是有利的了,你终于拿出来使用了!自己屁股决定了脑袋,就以为其他人都像你这样,倘若真的如此,就没有一个人站出来为范美忠辩解了。
对你所列法规和你未列出的法律,我过去二十八年的教学经历中不曾触犯,现在就更不可能了,所以,这个法规对我无所谓有利还是不利,你如果想要用在我的身上,这辈子是没有机会了。
有的人因为个人利益在责骂范美忠,但是,为范美忠辩护的人绝对不是都站在个人利益或立场上的。)法律的前提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人违法没受到惩处,不是你认为的其他人也可以就此不守法的理由。你的这段话太主观了,你甚至假定了很多人的思维都不是平民百姓,你凭什么理由这样认为呢。从我在这个论坛上发的所有帖子你可以看到,我没有要求要把范跑跑怎么样,而是希望双方包括范本人能够在讨论中修正自己的思想。我们讨论范跑跑是不是有失职行为,你把问题扯到哪里去?你没有触犯,那是一个人正常的守法行为。
法律是不是一纸空文,更多的是针对执法者的,不遵守的多了不好处理,才是法律变成空文的原因,不是规范对象自己来说的这是空文,我不必遵守的;是不是恶法,要通过程序来决定,不是个人自行决定遵守与否的;是不是空洞,那是个完善的问题,而不是遵不遵守的问题。你的逻辑非常的混乱。比其他把问题扯到其他方面的辩论者强不到哪里去。我希望你如果要发言请好好思考。至少要像范老师一样思考。(你还是先理解“一纸空文”这个词,然后再谈法律是不是一纸空文。 对于中国是否存在恶法,你如果还在读书,我还可以举,如果生活在社会中,一个对社会缺乏了解认识的人,还是对自己多提一些希望吧。)还是那个道理,什么情况下是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我知道如果人人都不尊重,不遵守法律,法律拿他没办法,那才是一纸空文。这里面有执行的问题,你却扯到要不要遵守的方面去了。恶法不需要遵守,这是你的假定前提,可恶法不是个人自行决定的,你列举的你怎么说明他就是恶法,这可不是你喜欢谁不喜欢谁的问题。恶在哪里呢?劳动合同法存在许多争议,你认为可以不遵守么?
思考题:现在婚外情和重婚、包养情妇的多了,你怎么看待《婚姻法》,你觉得你是否要遵守《婚姻法》,或者你有选择遵守或者不遵守的自由?希望你能和你的另一半一起讨论,同时,请一定要真实和真诚!(我再次重申,我是针对你主帖的法规进行评论,你如果敢于将〈刑法〉、〈婚姻法〉(这是你讨论中列举出来的)用在范美忠身上,我或许会继续反驳你,现在,你如果在考虑用这个法律,那你就去思考吧,我等待你思考的结果出来。)转移问题,混淆自己和他人视听,是范跑跑和他的辩护人的主要技巧,我举这个例子要说明,别人践踏法律未受罚,不是你就可以践踏法律并以此认为自己可以不必遵守的理由。看看你都扯到哪里去了,已经提醒了你要好好思考的。
如果这回有豆腐渣工程的建筑商没有受到惩处,是不是你准备就此改行去做豆腐渣工程了,或者认为建筑法规就此可以不必遵守了。改行之后因豆腐渣工程被抓到了,是不是就此认为这个建筑法规是个恶法呢。
该帖子于2008-6-15 7:17:48被 南冠客 编辑过 [/QUOTE]
以上和以下的黑体字是我的辩论观点,上面这个帖子可以看到,范跑跑的支持者的主要观点是,如果一个法律规定他们找出了未受到惩罚的例子,他们就可以宣布这是恶法,因为不是人人都遵守的,而是被践踏了的空文。因此这个规定对他们就不适用了。这个观点如果是他们在危急时刻一时思维混乱了,如同在地震中那样,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现在不是危急时刻,如果他们一再保持这种观点,那就不是思维混乱的问题。
我发这个主贴是为了讨论范跑跑有没有法定的责任及是否失职,可目前已经辩论到了这个法定责任是不是规定的正确的问题上来,甚至到了是否可以选择性守法的问题上来。我不得不佩服老范的“朋友和支持者”们。你们如果是教育界的人士,请千万注意,如果你们在自己教育的对象中有如此影响力的话,如果你们对自己教育的学生还存在你们所说的崇高理想和责任心的话,请慎用你们的影响力。选择支持还是反对范跑跑的行为是自由,选择一个确定的责任要不要承担却不是自由。
我们讨论不是要争个输赢。还是我的观点,争论是用来修正思维的,不是要来争胜的。对你的观点我觉得实在不敢苟同,公益广告都说了,“每个人迈出一小步,社会就会前进一大步”。无论想改变什么,首先还是要改变自己,范的那种“思想烈士”言论我个人是非常鄙视的。烈士来自于他人的评价,“思想烈士”从自己嘴里冒出来是个什么心态。 该帖子于2008-6-15 13:32:42被 不在线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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