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摩西 于 2008-6-29 16:13:11 发表
回以上朋友的话:一个人的失职往往是要以别人的超出职权为交换条件的。一个部门的失职,往往就要部门的员工超出职权为条件。某部就是一个典型。
回到最初的问题,在大灾来临的时候,教师真的有义务冒死去救学生吗?作为一个部门,有权力叫自己的员工放弃自己的生命来履行职责吗?除了军人警察这些特殊职业。强加在教师身上的枷锁已经够多够无聊无耻了,还要老师做些什么才能让某部满意?才能让被某部挑动起来以使自己免责的民众愤怒满意?
当部门失职的时候,他们必然弄出更多的枷锁来要求他的员工以掩盖自己的失职,至少使自己有替罪羊,这不是什么新鲜事,即使是法律,我也必须说,我没有义务去遵从这样的法律,即使会因此受到所谓法律的制裁。
不在线,我从来没有看到过你这样为DFZ辩护的文字,已经有证据表明,在震灾中没有倒塌的校舍其成本甚至比倒塌的校舍低。
回luwenguess:范美忠社会地位也许是弱势的,但是他的精神力量是强大的。没有谁敢把自己当祭品奉献在残酷的现实面前,让大家看到现实的残酷。
|
摩西先生,我发现你和范美忠能成为朋友不是偶然的,你们把一件事左右逢源的引申到别的方面的功夫很是炉火纯青。讨论一个范美忠的是否失职问题,现在到了其他人是否失职的问题,居然还提出了我为DFZ辩护的这么一个惊天的观点,我想除了你之外每个人都看得懂我的意思。
“一个部门的失职,往往就要部门的员工超出职权为条件”,这是你的发言内容,我先声明我的理解能力有限,没看懂。范美忠最早意识到地震,跑的时候难道给学生一点逃生提示就等于“冒死救学生”?老师没有尽到职责,出现问题要负一定的民事责任,难道就等于要员工放弃生命履行职责?《办法》规定了:“学校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责任”,你看看这一句是你说的意思么!
部门失职和范美忠失职有因果关系么?这个我们暂且不谈。具体到范美忠那所学校,范美忠上课的那个班级,是因为谁失职了导致范美忠可以失职呢?
除了你说的军人警察,还有医生、护士、律师......都有自己的职业规范和职责,照你的逻辑,他们是不是也可以说“强加在我们身上的枷锁已经够多够无聊无耻了”呢?我还是那句话,你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你不干不就行了么!
“失职的不只是一个人,但是不能把这个作为开脱的理由。至少没有人出来说,建那些不牢固的房子,是为了降低教育成本,好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孩子读的起书吧。”这是我回复你的内容,这里有为DFZ开脱的内容么?你到底是没有仔细看,还是理解能力有限,或者是别有用心呢?
“学校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责任”,这种法律你都可以堂而皇之的宣布可以不遵守,那只能说你是个毫无责任心的人。
强词夺理的理由说多了,自己都认为自己说的就是真理啦。请你客观公正、就事论事,好不好!移花接木请不要再用了。
该帖子于2008-6-29 23:46:22被 不在线 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