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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搜狐电话专访实录
永吉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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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看溪水 于 2008-6-29 23:08:10 发表

你鄙视别人你得有资本,有水平去鄙视啊,我正是由于没有范的水平,所以我不鄙视他,而是欣赏他,假如有一天我的水平真的超过他了,我就可以来鄙视他了,看来你很失望啊。哈哈。

我的水平如何,那要看你比什么了。我自己觉得综合比较的话,比范强,很多人也都这么认为的。就以读书多少来衡量,我也不会比他少。

10000本书,30年看完,大概要每天一本,很简单的算术吧。按某人自述,进入大学才开始疯狂阅读,最多给他算20年吧。

你的水平不如他,我看出来了。不过我不因为别人水平比我低就鄙视。

2008-6-30 13:17:13 顶部
皮皮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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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永吉地板 于 2008-6-30 12:58:10 发表

你说得很好,老师的收入相差也很大,但是担负的职责是一样的。问个问题,你和范某的收入相差很大,你觉得如果你们在同样的灾难面前,那个应该负更多的职责。

【虽然不是问我,我来回答一下:我认为教师的待遇应该市场决定。而不是全国统一。职责应该有契约决定,而不是由工资决定责任的多少。按照您的计算,拿工资最多的人最该死?比尔盖茨最该死?您这样提问明显不合适,误导啦】

 

这个问题不讨论了,是有人说教书范美忠行,我才多说了几句。假如把范调到一个农村中小学,或者就是范原来自己的学校去,你觉得他能培养出几个北大生。

【这就是你辩论技巧的问题了,您把这个问题引导偏了,然后就不谈了。不好。另外。您的假设并不成立,范某并不以能培养几个北大生作为自己教育能力的标准。您却用他来判断范某的教书,您这又是明显的误导。这就如同评价蔡元培能培养几个“秀才举人”一样。说实话,您如果看过范某的自述,他的学生中有所谓的“状元”,而范某根本对这个学生没有印象。】

【综上所述,这位地板同学对许多东西的评判标准有问题。希望您不是故意误导辩论。】

 

那些声称自己会救孩子的人
至今没有一个为谭老师捐款。

仿佛说:我一定会为孩子奉献自己的生命,但是现在你别想让我奉献一分钱。

所谓付出,原来专指别人付出。
2008-6-30 13:18:19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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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皮皮狼 于 2008-6-30 10:33:54 发表

很中肯啊,现在相当老师的都是这样的货色。教育理想呢?谁他妈在乎啊。对吧?

我说的是真话,狼先生赶快鼓掌叫好啊。为普通人叫好,无所谓高尚,用力顶。

2008-6-30 13:20:43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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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皮皮狼 于 2008-6-30 13:18:19 发表
原帖由 永吉地板 于 2008-6-30 12:58:10 发表

你说得很好,老师的收入相差也很大,但是担负的职责是一样的。问个问题,你和范某的收入相差很大,你觉得如果你们在同样的灾难面前,那个应该负更多的职责。

【虽然不是问我,我来回答一下:我认为教师的待遇应该市场决定。而不是全国统一。职责应该有契约决定,而不是由工资决定责任的多少。按照您的计算,拿工资最多的人最该死?比尔盖茨最该死?您这样提问明显不合适,误导啦】

 

这个问题不讨论了,是有人说教书范美忠行,我才多说了几句。假如把范调到一个农村中小学,或者就是范原来自己的学校去,你觉得他能培养出几个北大生。

【这就是你辩论技巧的问题了,您把这个问题引导偏了,然后就不谈了。不好。另外。您的假设并不成立,范某并不以能培养几个北大生作为自己教育能力的标准。您却用他来判断范某的教书,您这又是明显的误导。这就如同评价蔡元培能培养几个“秀才举人”一样。说实话,您如果看过范某的自述,他的学生中有所谓的“状元”,而范某根本对这个学生没有印象。】

【综上所述,这位地板同学对许多东西的评判标准有问题。希望您不是故意误导辩论。】

 

我没有误导啊,教师的职责要以契约约定,什么是契约呢,契约和法律是个什么关系?在某些人眼里法律都可以不算数,契约又算个什么。

怎么衡量教育能力,你能拿个标准出来么?应试教育都知道有弊端,你能在现有条件下拿出个比考试更公平,更能最大限度给全体学生机会的方式么。就是范自己都看不起的老师,用应试教育教出了一个这样的学生,给了他现在的机会,不考试,天知道他现在在干嘛。他的学生中有状元,他没印象,那证明不是他的功劳,他的功劳现在在哪里呢,以后可能看得到,或者也许看不到,所以不要拿没有结论的东西来衡量教育能力。因材施教,因地施教才是教育者考虑的问题。

该帖子于2008-6-30 13:34:57被 永吉地板 编辑过

2008-6-30 13:34:01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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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皮皮狼 于 2008-6-30 13:04:54 发表

第一句话认可。

第二句话,不认可。

教师教育并非不能谈,凭啥谈待遇的就是“这类货色”?谁是“低素质”?什么是低素质?范某是否低素质?尚且没有谈完,怎么就敢下结论是“这类货色”呢?

另外,谈待遇的地板老师可是很明显的批评范某的“高素质”人才啊,高素质人才谈待遇。

这话说的,到了您的嘴里,就像是只要“辩护”的就是“这类货色”。仿佛辩护有罪一样。

 

辩护完了再说素质高顶行不行?

 

教师队伍里有低素质的没有呢?
我说那些低素质教师,你为什么一下就联想到是范美忠呢?
我说的是“用待遇低为自己的素质低辩护”的是你说的某类货色,有罪是我说的?
下结论“辩护就是这类货色”的是你自己吧?

 

你真有意思:)

 

2008-6-30 14:17:11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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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东鞋主 于 2008-6-30 14:17:11 发表

教师队伍里有低素质的没有呢?

【当然有】


我说那些低素质教师,你为什么一下就联想到是范美忠呢?

【不是您的“低素质”让我联想到范老师,而是您说的“辩护”让我联想到范老师。在当然教育部迫害的前提下,辩护者一般是挺范的。是您非要把低素质与辩护放到一起的。您真好意思侮辱人啊。】


我说的是“用待遇低为自己的素质低辩护”的是你说的某类货色,有罪是我说的?

【我说的那类货色绝不是您说的那类货色,我说的是低素质还要装出高道德的那样的货色。素质低不是他的错,装道德就不对了。(例如某位就流露出对自己待遇的抱怨)。我绝不批评他素质低,也认为谈待遇没什么不对,装道德不对。您没有说“有罪”,您说的是“辩护”。】


下结论“辩护就是这类货色”的是你自己吧?

 【说“辩护”这个词儿的是您啊,我说的是“货色”,是您把“低素质,辩护、货色”放到一起说,还要栽赃给我。太那个了吧。】

你真有意思:)

 【不如您有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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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30 14:46:41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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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永吉地板 于 2008-6-30 13:34:01 发表

我没有误导啊,教师的职责要以契约约定,什么是契约呢,契约和法律是个什么关系?在某些人眼里法律都可以不算数,契约又算个什么。

怎么衡量教育能力,你能拿个标准出来么?应试教育都知道有弊端,你能在现有条件下拿出个比考试更公平,更能最大限度给全体学生机会的方式么。就是范自己都看不起的老师,用应试教育教出了一个这样的学生,给了他现在的机会,不考试,天知道他现在在干嘛。他的学生中有状元,他没印象,那证明不是他的功劳,他的功劳现在在哪里呢,以后可能看得到,或者也许看不到,所以不要拿没有结论的东西来衡量教育能力。因材施教,因地施教才是教育者考虑的问题。

1、我说您误导有两处,光不承认是不行的。法律上的相关文件的主体“教育机构”,而不是教师,这就是至今没有人对范某提出诉讼的原因,您如果说某人拿法律不当事儿,您最好还是指明。您说出来了,我就回答您法律和契约的差异,可否?

2、教育能力,我当然能拿出一个标准。范某能找到工作,据说收入不低【他老婆不用工作】。自然有他的理由。你怎么就挣不到这些钱?您凭什么要用您的标准要求范某呢?

说一个笑话:

有一个吉他手听说深山隐居弹琴高手。拜访之,一曲谈完,高手气愤的站了起了:我还没给你拿出棉花,你怎么就弹完了?

——以升学率要求范某,相当于用电吉他弹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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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30 15:12:20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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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那些低素质教师,你为什么一下就联想到是范美忠呢?

【不是您的“低素质”让我联想到范老师,而是您说的“辩护”让我联想到范老师。在当然教育部迫害的前提下,辩护者一般是挺范的。是您非要把低素质与辩护放到一起的。您真好意思侮辱人啊。】

辩护者一般是挺范的?
有意思这世界上辩论的多的是,辩护的多的是,怎么就成了“一般都是挺范的”了?
“为范美忠辩护者”都是挺范的还差不多,哪里来的“辩护者一般是挺范的”这一说
有为范美忠辩护的人,就没有为其他人/其它事辩护的了?
一说“辩护”就是“挺范”,把所有的辩护(包括与低素质有关的辩护)与“挺范”捆绑到一起,而且强调低素质--

        不是人家要侮辱人,是你要侮辱人吧?

2008-6-30 15:15:56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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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意思是“批范”者的行为可以用“辩护”二字来形容?如果您这样以为。

那么您所说的“为低素质教师辩护的,不都是这类货色吗?”。我就非常同意了。

——————

以上是纯辩论语言。再说几句不是很纯的辩论语言。

我们两个谁在硬性的绑定??“为低素质教师辩护的”。这句话,我把辩护者转换为“挺范者”确实不合适。所以我解释说“我联想到。。辩护者都是挺范的”。

您把首先把“低素质,辩护,货色”绑定到一起的!我的代换的确不合适,但是你这句话确实有问题!低素质就不能辩护?法庭上在被告席上被辩护者,不是低素质的很多吧?辩护的人就是“货色”?一定么?

行啦,骂人以后要找准对象。最好有一个实体。你看我,说货色的时候,明指“地板”,我输奴才,明指“旧教育”。

您也最好明指一下。省的纠缠不清。

为了让你明白你这句话多么恶心,我喊一句类似的口号。

“那些为文革招魂的,都是些什么货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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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30 15:40:34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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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世界上辩论的多的是,辩护的多的是,难道除了“挺范”就是“批范”了?为什么一定要跟范有关呢?你的世界只跟范有关?

 

2008-6-30 16:42:10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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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为了待遇一般而不当教师,虽然不顾教育理想,却总也算不误人子弟;后来当上了地板商人的他,因为教师待遇好起来而想当教师,如果能当上,不知道会不会好好当,会不会误人子弟。这是一种人。
另一种人,已经当上了教师,嫌待遇不够好而降低对自身的素质要求,不顾教育理想,很可能误人子弟。

这两种人,归于“同样的货色”,倒是对前一种人稍微有点不公平

2008-6-30 17:38:32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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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皮皮狼 于 2008-6-30 15:12:20 发表

1、我说您误导有两处,光不承认是不行的。法律上的相关文件的主体“教育机构”,而不是教师,这就是至今没有人对范某提出诉讼的原因,您如果说某人拿法律不当事儿,您最好还是指明。您说出来了,我就回答您法律和契约的差异,可否?

2、教育能力,我当然能拿出一个标准。范某能找到工作,据说收入不低【他老婆不用工作】。自然有他的理由。你怎么就挣不到这些钱?您凭什么要用您的标准要求范某呢?

说一个笑话:

有一个吉他手听说深山隐居弹琴高手。拜访之,一曲谈完,高手气愤的站了起了:我还没给你拿出棉花,你怎么就弹完了?

——以升学率要求范某,相当于用电吉他弹棉花。

你又错了,没有对他提出诉讼的最先决条件,是光亚校长的房子修得较好,学生运气也比较好,没有出现死伤。所以范只是有失职行为,没有直接后果。

我的收入肯定不会比范低,这一点请你放心。我讲两个小时课的收入可能是一般中小学老师半个月的正常收入,只是我讲课的对象不是中小学生,而且我要牺牲休息时间,我懒得很,宁愿歇着,推不掉的同学邀请我才去。我的日常工作的收入已经足够我过生活。

我的一个中学老师说过“你们喜欢听的课我都会讲,只不过对你们现在没有用”,我读的中学只上半天课,5节,没有早自习,下午是有老师坐堂答疑的自习课,四点五十分老师不来班长就可以宣布放学,但是要去操场,随便你搞什么运动,五点半才能离校。这样的学校我毕业前基本上正规大专入学率在80%以上,那时是90年。素质教育说说简单,但是不是每个学校都是有条件的,生源、环境、办学条件、教师水平,甚至是所处的城市都会起不同作用。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有不同的教学目的,尽量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这才是衡量老师水平的标准,湖北、江苏、湖南的农村老师能把学生送上大学就是了不起的教学水平,范的教学放在农村会有用么,我有一点点怀疑。光亚给了他那么好的天地,他要多为学校想想就好了。

跑题,不说了。

2008-6-30 18:14:53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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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说货色,那么我也说,皮皮狼的毛色不错,就是太黯淡了。
2008-6-30 18:18:07 顶部
luc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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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越来越走向文明的标志之一,就应该有一些能够说“不”的人……

 

放弃记忆中的种种成见和情绪,以空灵的心去感知爱和美~~~~~~

http://blog.cersp.com/userlog26/188830/index.shtml
2008-6-30 18:37:25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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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ucuan 于 2008-6-30 18:37:25 发表

这个世界越来越走向文明的标志之一,就应该有一些能够说“不”的人……

 

能不能够说“不”是一回事,该不该说“不”,可能与你说的刚好相反,甚至更严重。

2008-6-30 18:47:48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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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东鞋主 于 2008-6-30 16:42:10 发表

这世界上辩论的多的是,辩护的多的是,难道除了“挺范”就是“批范”了?为什么一定要跟范有关呢?你的世界只跟范有关?

 

非也,我们这个贴与范有关。您还是把话您所谓的“低道德 辩护 货色”与范老师的关系说清楚。

 

 

那些声称自己会救孩子的人
至今没有一个为谭老师捐款。

仿佛说:我一定会为孩子奉献自己的生命,但是现在你别想让我奉献一分钱。

所谓付出,原来专指别人付出。
2008-6-30 20:09:11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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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老师:

1、既然无关法律问题,您又何必谈到法律呢?您看您是这样说的“什么是契约呢,契约和法律是个什么关系?在某些人眼里法律都可以不算数,契约又算个什么。”。您乱扯的功夫真厉害啊。

我一开始说的是契约,您扯到了法律,现在您又说与法律无关了,那么您当初扯法律干什么?您就是这样辩论么?

2、我问的是:您凭什么用“高考”来检验范老师,您何必扯您的工资呢。您为什么要把范某放到农村检验价值呢?您的工资再高,您也没有理由使用您的标准检验范某的价值。懂么?

3、我的毛色与辩论无关,如果您继续跑题,恕不奉陪。

 

 

2、

 

那些声称自己会救孩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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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佛说:我一定会为孩子奉献自己的生命,但是现在你别想让我奉献一分钱。

所谓付出,原来专指别人付出。
2008-6-30 20:29:26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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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原帖由 皮皮狼 于 2008-6-30 20:29:26 发表

地板老师:

1、既然无关法律问题,您又何必谈到法律呢?您看您是这样说的“什么是契约呢,契约和法律是个什么关系?在某些人眼里法律都可以不算数,契约又算个什么。”。您乱扯的功夫真厉害啊。

我一开始说的是契约,您扯到了法律,现在您又说与法律无关了,那么您当初扯法律干什么?您就是这样辩论么?

2、我问的是:您凭什么用“高考”来检验范老师,您何必扯您的工资呢。您为什么要把范某放到农村检验价值呢?您的工资再高,您也没有理由使用您的标准检验范某的价值。懂么?

3、我的毛色与辩论无关,如果您继续跑题,恕不奉陪。

 

 

2、

 

好像某些挺范者在某个帖子里说过,这样的法律可以不遵守。法律和契约的关系你去找本书看看,我是说的没关系么?法律可以说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契约可以说是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法律,法律高于契约,连法律都不遵守的人,还扯什么契约?看不懂就问问人,没关系的。

“教育能力,我当然能拿出一个标准。范某能找到工作,据说收入不低【他老婆不用工作】。自然有他的理由。你怎么就挣不到这些钱?您凭什么要用您的标准要求范某呢?”

我是针对你的这番言论说的,不谈工资就不谈,是你先谈的,别赖我。你说用什么来检验呢,看得到的成绩在哪里,夸夸其谈,没点干货。农村的老师培养出了范美忠,范美忠培养出来了什么。

该帖子于2008-6-30 20:44:29被 永吉地板 编辑过

2008-6-30 20:38:57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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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皮皮狼 于 2008-6-30 20:09:11 发表

非也,我们这个贴与范有关。您还是把话您所谓的“低道德 辩护 货色”与范老师的关系说清楚。

 

 

这样哦,你先把你这个“货色”与范的关系说清楚吧

2008-6-30 20:40:25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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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再看看您的发言吧,还说不是在误导么?懒得跟你乱跑题。谁先说收入的?继续跑题。免谈】

原帖由 永吉地板 于 2008-6-30 12:58:10 发表

你说得很好,老师的收入相差也很大,但是担负的职责是一样的。问个问题,你和范某的收入相差很大,你觉得如果你们在同样的灾难面前,那个应该负更多的职责。

【虽然不是问我,我来回答一下:我认为教师的待遇应该市场决定。而不是全国统一。职责应该有契约决定,而不是由工资决定责任的多少。按照您的计算,拿工资最多的人最该死?比尔盖茨最该死?您这样提问明显不合适,误导啦】

 

这个问题不讨论了,是有人说教书范美忠行,我才多说了几句。假如把范调到一个农村中小学,或者就是范原来自己的学校去,你觉得他能培养出几个北大生。

【这就是你辩论技巧的问题了,您把这个问题引导偏了,然后就不谈了。不好。另外。您的假设并不成立,范某并不以能培养几个北大生作为自己教育能力的标准。您却用他来判断范某的教书,您这又是明显的误导。这就如同评价蔡元培能培养几个“秀才举人”一样。说实话,您如果看过范某的自述,他的学生中有所谓的“状元”,而范某根本对这个学生没有印象。】

【综上所述,这位地板同学对许多东西的评判标准有问题。希望您不是故意误导辩论。】

那些声称自己会救孩子的人
至今没有一个为谭老师捐款。

仿佛说:我一定会为孩子奉献自己的生命,但是现在你别想让我奉献一分钱。

所谓付出,原来专指别人付出。
2008-6-30 22:30:05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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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东鞋主 于 2008-6-30 20:40:25 发表

这样哦,你先把你这个“货色”与范的关系说清楚吧

不好意思。我说货色是感慨,并且顺便攻击“地板”。与范老师无直接关系。因此是我违规在先,致歉。

我要求你说明“低素质,货色 辩护”的相关话是我过分要求了,我猜测你的话必定与范某相关是我多心了。我没想到您的话与范某无关。对不起。

我提议:

我们不在本贴讨论与范某无关的事情可否?如果您有兴趣谈论您哪句“我为低素质者辩护,是什么货色”这句话的对错。请另开一帖。可否?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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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是做点利国利民利己的实事吧,这类口水仗是永远没有结果的,特别是在价值如此多元化,信息如此开放的时代。
2008-7-2 10:07:29 顶部
两三烟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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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不在线 于 2008-6-28 10:47:16 发表

“从职业道德上讲,我觉得我确实有保护学生的义务,但没有冒死的危险去疏散学生的义务。有的人说,你看日本和美国人家也规定了老师在地震的时候必须疏散学生,我说美国老师在地震的时候疏散学生,会有死的危险吗?没有!美国老师疏散学生并不是他们多么高贵,多少英勇,是他们根本没有危险。”

如果没有危险,那需要保护的是什么呢?如果没有危险,那美国老师疏散学生干什么呢?什么情况保护学生是没有死的危险呢?有伤的危险会不会保护学生呢?

美国老师根本没有危险,日本老师估计也差不多根本没有危险了。美国洛杉矶的6.6级地震,倒了11000幢房屋,日本阪神大地震,7.3级,倒了10万8千幢房屋。从这个数字上看,在地震中你能说出哪里有绝对的安全,哪里会没有危险

跑了本来不要紧,一直在这样辩解让人太遗憾,很多人骂你不能说完全就是他们的错。

 

 

 

看看这个: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3490824/,认真些.
2008-7-4 12:07:19 顶部
两三烟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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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www.douban.com/group/topic/3490824/
2008-7-4 12:12:01 顶部
史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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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原帖由 两三烟树 于 2008-7-4 12:07:19 发表
原帖由 不在线 于 2008-6-28 10:47:16 发表

“从职业道德上讲,我觉得我确实有保护学生的义务,但没有冒死的危险去疏散学生的义务。有的人说,你看日本和美国人家也规定了老师在地震的时候必须疏散学生,我说美国老师在地震的时候疏散学生,会有死的危险吗?没有!美国老师疏散学生并不是他们多么高贵,多少英勇,是他们根本没有危险。”

如果没有危险,那需要保护的是什么呢?如果没有危险,那美国老师疏散学生干什么呢?什么情况保护学生是没有死的危险呢?有伤的危险会不会保护学生呢?

美国老师根本没有危险,日本老师估计也差不多根本没有危险了。美国洛杉矶的6.6级地震,倒了11000幢房屋,日本阪神大地震,7.3级,倒了10万8千幢房屋。从这个数字上看,在地震中你能说出哪里有绝对的安全,哪里会没有危险

跑了本来不要紧,一直在这样辩解让人太遗憾,很多人骂你不能说完全就是他们的错。

看看这个: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3490824/,认真些.

 

没想到树兄又拿豆瓣网这篇文章说事,是不是欺负大家不懂英文啊?呵呵。他那上面的中文翻译掐头去尾,误导读者。昨天我贴出了自己的翻译,不知何故现在被删除了。本来算了的,既然树兄还要用误文来误导,我只好把涉及到教师的条文再翻译一遍了。

Claremont校园关于紧急状况下的职责条文共分三节:

第一节 Basic Understanding

为了防止某些“才高七斗,学富四车”的人偷换概念,法律条文在开头部分都会对条文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进行界定。本节就明确指出:Nevertheless, the safety and welfare of the students during such an emergency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chool administrator and the school staff. (然而,校领导和校教职员工都要对处于紧急状态下学生的安危负有责任)这里已经开宗明义地指出属于staff一份子的教师,对于学生的安危是负有责任的。

第二节 Staff Responsibilities (教职员工的职责)

本节引用了加州政府法规第3100条款(California Government Code, Section 3100)作为其法律依据,无需翻译,因为紧接其后,Claremont校园就给出了结论 This means that in a major disaster, teachers, administrators and all school personnel play a very important role. (这就意味着在重大灾难期间,教师、校领导和学校所有雇员都要扮演重要角色/起重要作用)In the Claremont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all employees will become disaster workers and will remain on the job until released by their supervisors. (在Claremont校园,所有校雇员都将是灾难期的工作人员,都要坚守岗位直到上级命令解除)。

第三节 Assignment of Duties (职责的划分)

本节分10款,具体规定了校长、教师等10类员工的具体职责,基本上是把直接、间接员工都一网打尽了。其中B款对教师的职责做了5条具体规定:

B. Teachers: Each teacher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direct supervision of his/her students, remain with students until directed otherwise, and will do the following:
(教师:每位教师都对他或她的学生负有直接责任,要和学生呆在一起直到另有指示为止。要做到如下几点:)

1. (略)
2. Give the DROP command during an earthquake or in the event of a surprise attack;
(在地震或突发事件期间,给出Drop指示。drop有倒下、撤销等意思。在这里的具体含义可能除了Claremont员工和学生外,不同人会有不同解释,但绝对没有逃跑的意思。何况人如果一声不吭地逃跑了,任何指示都发不出来
3. (略)
4. Report to the principal the names of any students who are unaccountably absent; and
(向校长汇报缺席学生的姓名。人都跑了,哪知道有多少学生缺席啊,呵呵)
5. (略)

没必要逐条翻译了,条文中所有和教师挂钩的内容我都翻译出来了,英文原文可以到官方网站http://www.cusd.claremont.edu/safe/epp/duties.html去查看。虽然匆匆翻译而成,没有逐字斟酌,不一定精确,但不会妨碍读者理解,出现误导读者的误译

BTW 这件事从侧面反映一个问题:范先生和某些范粉们无意识中步入一个误区:尽管他们言必称西方,言必称美国,经常拿西方的民主和自由来为自己辩护,自己确不懂英文,“引经据典”也只能用国外大师著作的中文版来说事。试想,缺乏和老外直接交流能力,欠缺阅读英文原著能力,又没有在国外长期生活学习的经历,对西方所谓的民主自由又会有多少真正的了解呢?满口Hayek的范先生对于自由的论调在真正研究自由主义的学者圈中被当作笑柄也就不足为奇了。

该帖子于2008-7-4 14:34:38被 史蒂文 编辑过

逃跑主义的懦夫哲学绝不等同于自由主义的责任哲学。自由是与责任对称的。没有责任的自由只能是兽(猎杀)的自由或鼠(逃跑)的自由,而绝不是人的自由。
2008-7-4 14:12:22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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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楼上的认真敬佩一下。
那些声称自己会救孩子的人
至今没有一个为谭老师捐款。

仿佛说:我一定会为孩子奉献自己的生命,但是现在你别想让我奉献一分钱。

所谓付出,原来专指别人付出。
2008-7-4 15:15:22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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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从未拿外国的法律说事儿。因此类似“外国都惩罚范某,我国也要惩罚”不成立。

基于这个理论的推论:范某的粉丝是傻逼。

也不成立

 

那些声称自己会救孩子的人
至今没有一个为谭老师捐款。

仿佛说:我一定会为孩子奉献自己的生命,但是现在你别想让我奉献一分钱。

所谓付出,原来专指别人付出。
2008-7-4 15:40:57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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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个人拿没拿外国的法律说事儿,与一个命题成立不成立,没有因果关系吧?
所以那个“因此”用得很SB。

虽然我个人也觉得那个命题不成立。

2008-7-5 9:39:33 顶部
史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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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原帖由 皮皮狼 于 2008-7-4 15:40:57 发表

我个人从未拿外国的法律说事儿。因此类似“外国都惩罚范某,我国也要惩罚”不成立。

基于这个理论的推论:范某的粉丝是傻逼。

也不成立

 

狼先生这个帖子是回复我的吗?(因为它紧跟我的帖子下面,又没有引用其他楼的内容)。

如果答案是Yes,那么狼先生多虑了,“外国都惩罚范某,我国也要惩罚”这句话也好,这个命题也好,我的帖子从来没有提到过。烟树先生提到的豆瓣网上的那篇文章,其中文翻译很成问题,而烟树先生却一而再地把那篇文章拿来举证国外教师对学员安危没有责任,我只是纠正那篇文章的翻译错误而已。

至于“基于这个理论的推论:范某的粉丝是傻逼。”这句话就更不知从何谈起,也不知狼先生如何得出的这个推理?

当然,如果答案是No,狼先生此贴不是给我的回复,那么就当我什么都没有说,呵呵

该帖子于2008-7-5 12:11:06被 史蒂文 编辑过

逃跑主义的懦夫哲学绝不等同于自由主义的责任哲学。自由是与责任对称的。没有责任的自由只能是兽(猎杀)的自由或鼠(逃跑)的自由,而绝不是人的自由。
2008-7-5 12:10:26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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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史蒂文。

是回复您的。

我应该说:“外国都惩罚范某,我国也要惩罚”这个观点我不认可。我认为:范某应该受到他应该的受到的惩罚。而不是其他国家法律的惩罚。

我对尽心翻译文章的各位满怀敬意,但是并不认为你们这样做有现实意义。我国是一个不遵守法律程序的国家,我倒是盼着教育部提起诉讼,打一场官司。

我认为您说的“范先生和某些范粉们”有关自由主义的论述,与是否能翻译几篇文章关系不大。我从来不认为谁更懂英文,谁就更有资格解释自由主义。

 

那些声称自己会救孩子的人
至今没有一个为谭老师捐款。

仿佛说:我一定会为孩子奉献自己的生命,但是现在你别想让我奉献一分钱。

所谓付出,原来专指别人付出。
2008-7-5 12:39:20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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