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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呼吁:请各位网友、特别是法律界专家关注这个普通的农村老教师——他有错,但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收藏 编辑 删除 楼主 | 上一篇 下一篇
钓雪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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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短消息2008-7-14 9:54:03

 死因并未确认就判赔十万,教师再次沦为被宰羔羊

 

[虽然杨经贵老师课堂上的组织能力有问题,但他仍然有权得到有关法规的保护。对于地方政府对杨经贵老师的非法处理,我们应该提出强烈的抗议。]

 

[目前,杨涛课堂伤害的死因并没有得到警方的确认,有关方面即已做出处理,其中当事人之一的杨经贵老师被处经济赔偿十万元。事实未明,草草结案,无论对案件的哪一方都是不公正的。下面,笔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就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略做讨论,讨论文字加中括号。未加中括号的内容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原文。]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长丰县公安局初步结论为,“死者杨涛并无外伤,其死因是由潜在性疾病导致。”“陈同学与杨同学打闹只是起到了诱因的作用,杨同学可能因为情绪激动而引发潜在性疾病,最终导致死亡。”可见,学校方和陈同学方的行为只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只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协议认为“杨经贵负有重要责任”是不合法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杨涛之四,由潜在性疾病导致,显然该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根据上述规定,处理此案还必须查明:学校是否知道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如果学校并不知道此类情况,按照规定,由于潜在性疾病导致的死亡,加之学校已及时将杨涛送至医院抢救,杨经贵老师在处理课堂学生纠纷时也有明确的语言告戒,因此学校在此案中并“无法律责任”。]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此条规定,杨经贵老师只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不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附相关新闻:

 

长江日报:学生互殴致死当堂老师旁观续:老师判赔10万

 

2008年07月14日 05:06汉网-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7月13日报道不久前,在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七(2)班,两名学生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课教师杨经贵站在三尺讲台上充当“看客”,并不加以制止,而是继续上课直至下课。杨老师因此被冠以“杨不管”称呼,他是否负有责任也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

 

事件:学生打架致死 老师“坚持”上课

 

同桌打架一人口吐白沫

 

七(2)班学生陈小飞(未成年人,化名)和杨涛的座位在讲台前方的第三排,距离讲台不到2米,可以说就在上课老师的眼皮底下。

他们是同桌,小学时就是同学,平时关系还不错。当天上课之前,两人还是好好的。

 

6月12日上午第四节课是地理课,陈小飞由于没有带课本,便将自己的课桌往右边移了一下,和右边的女同学一起看课本。

 

课上了大概一半时,老师把书上的内容讲完了,陈小飞想把课桌移回原位。这时,坐在左边的杨涛用脚挡住桌子,不让他往回移,嘴里还说:“你回来搞什么?你过去跟女的坐吧。”两人推推搡搡起来,随后当着正在上课的老师的面,大打出手,而且越打越凶。

 

在老师没发话的情况下,坐在旁边的四五个男同学过去拉架,将杨涛和陈小飞分开。被分开后的杨涛坐在自己的椅子上,上身和头部则躺在旁边同学的椅子上。后来,一位同学将杨涛的身子扶起来,让他趴在课桌上。

 

此后不一会,杨涛突然头部向后仰起,搭在后排同学的课桌上,同时全身颤抖、口吐白沫、脸部发白。两位同学和陈小飞觉得杨涛不对劲,准备将他背起来送到医院,但此时杨涛全身发软,已经背不起来了。三个男同学将杨涛抬起来,送到学校附近的长丰县第四人民医院吴店分院。

 

老师没制止“坚持”上完课

 

上那节地理课的老师杨经贵,已经50多岁了,平时上课不太管学生,“好像也管不了学生”。杨涛和陈小飞打架时,杨经贵并没当即制止,一开始还继续上课,其间说了一句“你们有劲的话,下课后到操场上打”,对学生在课堂上打架并没有太在意。

 

一些学生告诉记者,杨涛口吐白沫时,杨老师仍然继续上课,当杨涛被抬出去后,杨老师一直上课直到下课铃声响起。

 

送医院时 他已没了呼吸

 

杨涛被送到医院时,约是11时10分左右,医院立即进行了抢救,但发现杨涛当时已基本没有生命体征了,呼吸和心跳都没有,瞳孔略微有点放大,嘴唇和指甲发青,脖子上有一道淤青。医生立即对杨涛进行了人工呼吸和吸氧,但没有起作用,于是立即安排转院。

 

之后在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年仅14岁的杨涛离开了人世。

 

调查:与同学打架是死亡诱因

 

7月8日,事件有了初步调查结果。据长丰县公安局透露,通过尸体解剖,死者杨涛并无外伤,其死因是由潜在性疾病导致。警方分析,陈同学与杨同学打闹只是起到了诱因的作用,杨同学可能因为情绪激动而引发潜在性疾病,最终导致死亡。警方表示还要等相关病理报告出来才能最终确定死因。

 

处理:杨经贵停职赔十万

 

6月29日,此事在各方协商下基本解决,死者一方获赔20.5万元,其中杨经贵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协议认为杨经贵负有责任,目前他已被停职。

 

杨涛的父亲杨丙祥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长丰县、乡两级政府和教育部门非常重视,多次召集双方学生家长、杨经贵和吴店中学负责人协商此事。最终达成的协议要求:一、陈小飞负有责任,应承担费用50%,费用为10万元,因其家庭困难,暂付费用3万元,不足部分由吴店中学捐赠垫付;二、杨经贵负有重要责任,承担赔偿费用10万元;三、吴店中学负有一定责任,承担赔偿费用为7.5万元(含垫付款7万元)。目前,杨经贵闭门谢客不接受采访。

 

 

 

该帖子于2008-7-15 19:08:47被 钓雪主人 编辑过

金字塔的建造者,不会是奴隶,应该是一批欢快的自由人!(法裔瑞士钟表匠塔布克)
2008-7-14 9:54:03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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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唉!!!一些教育理念、体制,是存在问题的,我相信,这是共识;但什么样的,是比较合适的,就众说纷纭了。而且教育体制和理念并不能单独改变,短期内,一些奇怪现象会不断出现。当然,上述极端毕竟还是很少的。不过一些缓和得多的乱象,肯定每天都在发生。

      所有师生都请保重!

2008-7-15 9:30:20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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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法律界的专家关注此事。

关心教育要关注政府是否依法治教。

我无意为杨经贵老师开脱,但是,纵然是杨经贵老师有罪,也应该依法受到辩护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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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5 11:38:15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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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有点不公平。

学生的基本资料最好写清楚有没有什么病史,对哪些食物过敏等这些东西。

现在有的学校真的太乱了

ps: 不知道现在学校有没有定期上一些急救知识的课。记得我高中时也是一个同学上课期间就突然全身抽搐摔倒地上,我们学过一些小常识,就给她嘴里咬住一本书,不然怕她咬到舌头。然后因为学校有配医务室,马上送去了,后来过几天就回来上课了。

该帖子于2008-7-15 13:01:21被 爱上蓝天97 编辑过

梦里比较美好,让我留在梦里。
2008-7-15 12:52:18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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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急救培训,这是可以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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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5 14:04:39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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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关键:

1.杨经贵老师的“不管”与杨涛之死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有没有这样的可能,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稳定,以委屈教师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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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5 14:10:42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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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QUOTE:

“不管”背后的隐情
    半年前曾发生学生砍老师血案

    不过,也有不少接受记者采访的人表示,仅仅谴责杨老师是不够的,我们更应该思考教育的大环境和大背景。
    据记者了解,就在半年前,同样在吴店中学,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血案。一名姓刘的学生用菜刀砍断了班主任的4个手指,原因竟是前一天下午该学生上学迟到后被老师批评。老师最后被鉴定为轻伤害,手指虽被植上,但部分功能已经丧失。该学生才15周岁,没有承担刑事责任。这件事虽然过去了半年,但至今仍让老师们心悸。究竟该不该管学生?管到什么程度?很多老师心中都没有一个标准。
    据当地一些教师说,除了管不住、不爱管之外,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不敢管。
    有老师认为,现在国家的教育政策一边倒地保护学生,学生、家长可以侮辱侵犯老师,但老师却不敢惩戒学生,有时连正常的批评教育都无法开展。在权利保护上,学生有铜墙铁壁,老师却是一无所有,个别学生根本不把学校、老师放在眼里。碰到极端恶劣的学生,老师不仅不能管,管了还要遭报复甚至危及生命。
    很多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都呼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教育惩戒法规,实施师生公平保护。他们认为,“杨不管”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而是有其根源的。如果不从制度上、从机制上加以改变,单纯靠对个体的谴责,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李光明)

2008-7-15 16:32:57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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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原帖由 爱上蓝天97 于 2008-7-15 12:52:18 发表

我也觉得有点不公平。

学生的基本资料最好写清楚有没有什么病史,对哪些食物过敏等这些东西。

现在有的学校真的太乱了

ps: 不知道现在学校有没有定期上一些急救知识的课。记得我高中时也是一个同学上课期间就突然全身抽搐摔倒地上,我们学过一些小常识,就给她嘴里咬住一本书,不然怕她咬到舌头。然后因为学校有配医务室,马上送去了,后来过几天就回来上课了。

支持4楼的。

 

2008-7-15 16:37:13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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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此事在各方协商下基本解决,死者一方获赔20.5万元,其中杨经贵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协议认为杨经贵负有责任,目前他已被停职。

杨涛的父亲杨丙祥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长丰县、乡两级政府和教育部门非常重视,多次召集双方学生家长、杨经贵和吴店中学负责人协商此事。最终达成的协议要求:一、陈小飞负有责任,应承担费用50%,费用为10万元,因其家庭困难,暂付费用3万元,不足部分由吴店中学捐赠垫付;二、杨经贵负有重要责任,承担赔偿费用10万元;三、吴店中学负有一定责任,承担赔偿费用为7.5万元(含垫付款7万元)。目前,杨经贵闭门谢客不接受采访。

 

2008-7-15 16:39:37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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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律从业者,不清楚在“协商”的情况下,适用什么法律条款。

既然是协商,应该不是“判赔”吧……

2008-7-15 16:42:21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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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注意到“协商”一词,“协商”总是应该以法律为准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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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5 17:44:21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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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的讨论

 

 

该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我没有查到安徽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只查到了广东省教育厅颁布的。现以广东省的有关规定讨论。

 

1.广东省的《细则》第44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初步确定学校对事故负有赔偿责任的,学校可以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协商解决事故的赔偿事宜。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学生监护人或家长进行协商时,当事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协商的当事人是受到伤害的学生和学校。中小学校的学生受到伤害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其与学校进行协商。高等学校的学生受到伤害由其本人或者其家长与学校进行协商;(二)协商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商的开始、进行和最后达成协议应该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得用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对方就范;(三)协商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四)协商期间不得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的工作秩序;(五)协商达成的协议应当作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应当签名。

 

根据此规定,可以对处理杨经贵老师的“协议”提出两点质疑:

 

1)杨经贵老师不属于协议方,只有学校才是协议方。杨经贵老师属于校方的一部分。

 

该《细则》第四十条还规定,“学生或其监护人和第三人的过错、教职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在本案中,杨经贵老师的行为不属于“教职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杨老师不能成为独立于学校之外的第三方。

 

2)“协商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杨经贵老师一案处理协议中不合法规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2. 广东省的《细则》第68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从有关责任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追偿金,但应保留被追偿者家庭的生活费用。

 

根据此规定,也可以对处理杨经贵老师的“协议”提出两点质疑:

 

1)杨经贵老师的赔偿是学校内部的追偿,不应该直接对受伤害的学生方进行赔偿。

 

2)杨经贵老师所负担的追偿金,不应该一次性付清,应该从“工资和奖金中扣除一定比例”。

 

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条文释义》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解释为:“故意,是指致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将造成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仍然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的,是指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能预见或者避免的事情,构成重大过失。”杨经贵老师既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也无法预见杨涛同学潜在性致命疾病发作,所以不属于追偿范围。

 

 

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条文释义

 

地址:http://www.mdshnx.com/rssh/xsshsgclbf_twsy_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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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5 19:01:47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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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各位网友能够为这个普通的农村老教师呼吁!

这个案子的处理开了一个极坏的先例,将使更多的老师无法进入课堂。

因为,如果杨老师即使厉声制止、即使和班上的学生一道送杨涛到医院、即使立即向学校有关方面报告——这些自然是应该的,也无法改变事故的结果。

因为杨涛是因潜在性疾病突发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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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5 19:06:16 顶部
江中一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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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人碰到不幸的事。
2008-7-15 20:21:21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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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抗议?

 

那些声称自己会救孩子的人
至今没有一个为谭老师捐款。

仿佛说:我一定会为孩子奉献自己的生命,但是现在你别想让我奉献一分钱。

所谓付出,原来专指别人付出。
2008-7-15 20:52:05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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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经贵老师都50多岁了,估计不会浏览网络,也估计不善于利用有关法规保护自己,身边的官僚一吓唬,就认倒霉了。

有没有安徽的朋友,相互转告一下,让杨经贵老师知道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

对于杨经贵老师来说,只需要请一个律师就够了。

这个案件也值得法律界的专家关注:

1.这个事件被媒体夸大了,杨经贵老师被媒体丑化了。有关处理可能受到了媒体报道的干扰。

2.在这个事件中,地方官僚为了所谓维护稳定和谐,竟以枉法为代价。这种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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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5 22:55:17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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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故的原因就目前来说是学生本身可能潜在的疾病,打架是引发潜在可能疾病的诱因,杨老师没有进行任何制止是发生结果的原因之一,杨老师有一定责任是肯定的。至于赔偿额,个人觉得过高。

协商协议只要当事人同意,同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任何结果理论上都是可以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遵守的而不是选择性遵守的规定,如“不得无证经营”“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等,这个协议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因此并不违法。

如果杨老师本人不同意协商结果,那就意味着死亡学生家长可以把学校、当事老师、另一个打架的学生和家长都告上法庭,通过民事诉讼根据具体过程来确定责任大小。根据目前的情况,我觉得那个学生承担50%是正常的,杨老师不但没有制止,而且在学生被抬出去后一直上课到结束,没有向学校报告或采取任何措施,因此责任应较学校为大,剩余50%中应当承担大部分。杨老师可能不知道学生有病,但是应当预见到打架可能会有打伤等后果发生,学生被抬出去之后,应当预见到情况比较严重,尤其是这件事发生在课堂上,他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肯定不属于不被追偿的范围。

尽管如此,学校的责任确实太轻了,还不到3%应该不适当,可能杨老师考虑到今后的影响问题吧,换了我是杨老师,我肯定也会出大头的,因为是个人行为影响到学校声誉的,不可能理直气壮的去跟学校扯那2、3万块钱。如果我是学校,我会主动多出一点,可能愿意承担15%到25%,这对学校声誉也有点好处。

如果杨老师本人已经在民事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生效后,这个调解协议已经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反悔了。

该帖子于2008-7-16 1:45:59被 不在线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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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并没有什么太不合理的地方,如果这个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大家想想作为当事教师怎么好在法庭上去扯这个责任大小呢,说学校应该出大头,或者说我应该少出点,至少我是说不出口的,毕竟你看着学生打架,看着一个人倒了给抬出去,还能像没事人一样的上课。理不直气不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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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完全同意楼上“这个案子并没有什么太不合理的地方”的意见。

楼上说,已经达成协议,不能反悔。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我不熟悉。

但有三个疑问:

1.你似乎只看到有利于受伤害方的辩护理由,没有看到有利于杨经贵老师的辩护理由。(1)学校和教师能不能知道杨涛患有致命的潜在性疾病?如果不能知道,则杨老师就无法预见事故的后果有如此严重。我们在工作中,常见到学生患癫痫的毛病,一会儿就过去了,只要倒地时没有伤害脑部,就不会危急生命。今天,大家一味的指责杨老师冷漠,我以为可能与事实不符,我不相信有过见死不救坚持上课到底的教师,冷漠是一种心理,大家都是推断,依我的推断,杨老师很可能不知道杨涛病情的严重性,以为是过去见惯的癫痫发作(也有口吐白沫症状),有学生送往医院,不会危及生命。(2)杨老师的“不作为”,并不是导致杨涛死亡的原因。杨涛是因为情绪激动诱发疾病的,杨老师严厉制止,同样可以导致杨涛情绪激动,学校是人员密集场所,人与人的冲突较多,情绪激动几乎不可避免。此外,杨老师如果向学校及时报告,能改变事故的结果吗?如果杨老师跟着到医院去,能改变事故的结果吗?都不能,因为杨涛死亡的真正原因是潜在性疾病发作。

2.关于“协议”。首先,杨老师本身并不应该是协议方。杨老师的行为是工作行为,不是与职业无关的个人行为(如果从个人行为看,杨老师是丝毫没有责任的),杨老师的行为属于学校行为的一部分。即使杨老师应该承担赔偿,也应该是学校内部的追偿。而本案解决的“协议”把杨老师作为直接面对受害方的一方,是不符合有关法规的。

3.关于不好意思扯责任大小的问题。杨老师有失职,在道德上处于低位。但是,解决本案,是站在法规面前的,即使有罪的被告,也拥有和原告平等的辩护权(何况杨老师的行为还说不上犯罪)。如果因为道德上的低位处境,就自动放弃或被剥夺平等的辩护权,这就超出了法制的范畴。这是很可悲的事情,这也是本人最关注的问题——本案有没有被法规以外的问题干扰。本人对此有不少引忧,以为可能受到以下因素的干扰:(1)地方政府“唯稳”(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理念。为了所谓的稳定,不惜枉法,殊不知,法治才是和谐稳定之本。那种不惜以枉法为代价实现稳定的执政理念,是饮鸩止渴。(2)媒体的夸大其辞和对杨经贵老师的妖魔化报道。媒体已经越来越广泛的深入生活的各个方面,自然有好的一面,也可能起负面的作用。(3)道德对法制的瓦解。因为被告的道德低位而忽视其在法律面前的基本权利。

 

 

该帖子于2008-7-16 8:46:25被 钓雪主人 编辑过

金字塔的建造者,不会是奴隶,应该是一批欢快的自由人!(法裔瑞士钟表匠塔布克)
2008-7-16 8:41:57 顶部
钓雪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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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的《细则》规定:“协商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商的开始、进行和最后达成协议应该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得用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对方就范”。

本案有明显枉法之处,不排除具备上面规定所禁止的情况。我以为是可以上诉反悔的。(协议本身还有一个接受司法部门裁定的程序。)

除非杨老师自己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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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6 8:53:11 顶部
钓雪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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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广东省的《细则》立论,总觉得底气不足。

有没有网友能提供安徽省的《细则》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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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6 8:54:57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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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对法律的理解有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个行政规章,但是最终赔偿的确定是要通过民事法律来解决的。比如交通事故,虽然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规范,涉及到具体怎么赔偿还是要通过民事来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是一样。这个案例中老师的责任在于没有制止学生已经发现的带有一定危险性的情况,事情发生了有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会不会急救,是不是因他而死那是另一码事。

很多伤害事故都是不能预见的,但是出现了结果都是要依据结果来确定最终赔偿,如果能预见而没有采取措施那就可能属于另一个范畴(刑法)的问题了。如果那个学生没病只是受点小伤,杨老师就要承担小伤的部分责任,学生死了就承担死亡的部分责任,这是以客观损害发生后果来确定的。

这个协商相当于是两步变做一步走了,把行政上的责任划分和民事上的最终赔偿一起进行了,当事人如果没意见并形成了最终协议并签字,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个协议和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具有相同效力,不能反悔。

杨老师是有辩护的权利的,他可以不同意协商结果,到了法院,也许会少出一部分钱,按现有材料分析,可能少出3万左右。

民事法律的主要原则就是协商调解优先,只要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当事人不是在暴力胁迫下达成协议,什么结果都是可以的。协商是不是施加了压力,谁都不能主观猜测,可是每个人做出这样的选择都要考虑一下得失,有人愿意出钱也不愿意上法院,上法院也是要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还有面子问题等等。如果我是老师,感觉闹到法院是得不偿失,没有人施加压力我也会认了。

如果地方政府要维稳,首当其冲的是单位,不会是个人。老师实在不行可以卷铺盖走人,就像那个学生家长一样,我没钱赔,你学校垫着吧。学校能往哪里跑呢,这个最终结果本身并没有任何问题,和枉法没有任何关系。

该帖子于2008-7-16 18:14:30被 不在线 编辑过

2008-7-16 17:57:04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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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到了法院,可能会出现几种情况。一是死亡学生家长也不同意这个赔偿额,死了个孩子获赔20万是多了还是少了呢,谁都说不清,又还要打一场官司。可能最终判决的赔偿额会增加,即使比例降低,绝对金额也可能不会少。二是总赔偿额不变,杨老师少出一点钱,但是面临花了精力,伤了名声,没了面子等等。三是法院依据有关具体细节还是做出相同的责任认定,那样就是出了诉讼费又白忙一趟.........所以算来算去,协商还是比较好。

看这个新闻,好像最终协议还没有完全形成。

该帖子于2008-7-16 18:20:13被 不在线 编辑过

2008-7-16 18:09:47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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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咱是老杨,咱赔10万。虽然环境不好,咱没拦着学生,但最后的结果是有个学生死了。毕竟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古人说“我不杀伯仁,伯仁因我而死”,人家孩子命都没了,还谈什么条件!

2008-7-16 21:00:19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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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旁观学生互殴致死续:当值老师被停职

2008-07-16 16:00:00 来源: 新华网(北京) 网友评论 233 点击查看
  •   核心提示:6月12日,安徽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发生两学生争打一学生意外死亡的突发事件,目前事件已基本平息。当值课堂老师杨经贵被停职检查,赔偿10万元;吴店中学校长万其虎被记大过处分,同时被免除校长职务。

新华网7月16日报道  6月12日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发生两学生争打一学生意外死亡的突发事件,目前事件已基本平息,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受到严肃处理。当值课堂老师杨经贵被停职检查,赔偿10万元;吴店中学校长万其虎被记大过处分,同时被免除校长职务;死者家属获赔20.5万元。

事件回放:两学生课堂上打架一人意外死亡

2008年6月12日上午,吴店中学七(2)班第4节是地理课,授课老师是杨经贵(网友称其为“杨不管”)。上课十多分钟,杨老师面对黑板写字时,杨涛和同座位陈康同学相互推打到一起。杨老师发现后批评道:“你们要是有劲,下课到操场上去打”。随后其他同学将他俩拉开。

杨涛回到座位后,坐立不稳。杨老师便叫三位同学送他到附近的吴店卫生院治疗。杨涛病情严重,被送往双墩医院。双墩医院医生检查后要求立即转院,杨涛很快被送往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30分钟后杨涛同学经抢救无效死亡。

教育部门:杨经贵被停职检查校长被免职

事发后,长丰县教育局要求吴店中学立即成立善后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稳定死者亲属情绪,保障学校正常秩序。当天学校教学秩序没有受到大的影响。

县教育局调查认为,杨经贵在课堂教学管理中没能认真维护教学秩序和严肃课堂纪律;在课堂上学生发生争打时没有及时有效进行制止;没有亲自护送杨涛到医院进行救治,在爱护和关心学生方面有失职行为。

6月14日上午,县教育局作出对杨经贵停职检查的决定。

县教育局同时对学校管理负主要责任的校长万其虎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校长职务。

公安部门:死者遗体送往解剖鉴定结果将公布

杨涛死亡后,家长提出解剖遗体,查明死因,当天下午法医进行了尸体解剖,目前尚未最终得出鉴定结果。公安部门表示,鉴定结果将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安部门调查称,杨涛死亡系非暴力致死突发事件,不属刑事案件,拟在尸检结果出来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死者家属获赔20.5万元其中杨经贵承担10万元

6月21日,事故处理协调小组与各方达成协议,决定:陈康监护人陈长斌、授课教师杨经贵、吴店中学共同补偿杨涛死亡各项费用20.5万元。

其中,打架另一当事人陈康承担费用的50%,即10万元,因其家庭困难,实际承担3万元;授课教师杨经贵承担补偿费用10万元;吴店中学承担补偿费用7.5万元。

6月27日,杨涛亲属写了领款收据和保证书,表示不再追究此事。 (孟根方 梁忠) (本文来源:新华网 ) 张帆

那些声称自己会救孩子的人
至今没有一个为谭老师捐款。

仿佛说:我一定会为孩子奉献自己的生命,但是现在你别想让我奉献一分钱。

所谓付出,原来专指别人付出。
2008-7-16 22:04:06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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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四川成都网友 ip:222.212.*.*:
2008-07-16 16:37:15 发表
老师真冤!
<****** language=Java******>
网易广东潮州网友 ip:218.15.*.*:
2008-07-16 17:09:12 发表
我是老师我提仪对这样的处理结果全国老师是否都应该考虑转行。
<****** language=Ja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