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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并未确认就判赔十万,教师再次沦为被宰羔羊
[虽然杨经贵老师课堂上的组织能力有问题,但他仍然有权得到有关法规的保护。对于地方政府对杨经贵老师的非法处理,我们应该提出强烈的抗议。]
[目前,杨涛课堂伤害的死因并没有得到警方的确认,有关方面即已做出处理,其中当事人之一的杨经贵老师被处经济赔偿十万元。事实未明,草草结案,无论对案件的哪一方都是不公正的。下面,笔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就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略做讨论,讨论文字加中括号。未加中括号的内容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原文。]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长丰县公安局初步结论为,“死者杨涛并无外伤,其死因是由潜在性疾病导致。”“陈同学与杨同学打闹只是起到了诱因的作用,杨同学可能因为情绪激动而引发潜在性疾病,最终导致死亡。”可见,学校方和陈同学方的行为只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只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协议认为“杨经贵负有重要责任”是不合法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杨涛之四,由潜在性疾病导致,显然该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根据上述规定,处理此案还必须查明:学校是否知道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如果学校并不知道此类情况,按照规定,由于潜在性疾病导致的死亡,加之学校已及时将杨涛送至医院抢救,杨经贵老师在处理课堂学生纠纷时也有明确的语言告戒,因此学校在此案中并“无法律责任”。]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此条规定,杨经贵老师只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不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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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学生互殴致死当堂老师旁观续:老师判赔10万
2008年07月14日 05:06汉网-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7月13日报道不久前,在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七(2)班,两名学生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课教师杨经贵站在三尺讲台上充当“看客”,并不加以制止,而是继续上课直至下课。杨老师因此被冠以“杨不管”称呼,他是否负有责任也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
事件:学生打架致死 老师“坚持”上课
同桌打架一人口吐白沫
七(2)班学生陈小飞(未成年人,化名)和杨涛的座位在讲台前方的第三排,距离讲台不到2米,可以说就在上课老师的眼皮底下。
他们是同桌,小学时就是同学,平时关系还不错。当天上课之前,两人还是好好的。
6月12日上午第四节课是地理课,陈小飞由于没有带课本,便将自己的课桌往右边移了一下,和右边的女同学一起看课本。
课上了大概一半时,老师把书上的内容讲完了,陈小飞想把课桌移回原位。这时,坐在左边的杨涛用脚挡住桌子,不让他往回移,嘴里还说:“你回来搞什么?你过去跟女的坐吧。”两人推推搡搡起来,随后当着正在上课的老师的面,大打出手,而且越打越凶。
在老师没发话的情况下,坐在旁边的四五个男同学过去拉架,将杨涛和陈小飞分开。被分开后的杨涛坐在自己的椅子上,上身和头部则躺在旁边同学的椅子上。后来,一位同学将杨涛的身子扶起来,让他趴在课桌上。
此后不一会,杨涛突然头部向后仰起,搭在后排同学的课桌上,同时全身颤抖、口吐白沫、脸部发白。两位同学和陈小飞觉得杨涛不对劲,准备将他背起来送到医院,但此时杨涛全身发软,已经背不起来了。三个男同学将杨涛抬起来,送到学校附近的长丰县第四人民医院吴店分院。
老师没制止“坚持”上完课
上那节地理课的老师杨经贵,已经50多岁了,平时上课不太管学生,“好像也管不了学生”。杨涛和陈小飞打架时,杨经贵并没当即制止,一开始还继续上课,其间说了一句“你们有劲的话,下课后到操场上打”,对学生在课堂上打架并没有太在意。
一些学生告诉记者,杨涛口吐白沫时,杨老师仍然继续上课,当杨涛被抬出去后,杨老师一直上课直到下课铃声响起。
送医院时 他已没了呼吸
杨涛被送到医院时,约是11时10分左右,医院立即进行了抢救,但发现杨涛当时已基本没有生命体征了,呼吸和心跳都没有,瞳孔略微有点放大,嘴唇和指甲发青,脖子上有一道淤青。医生立即对杨涛进行了人工呼吸和吸氧,但没有起作用,于是立即安排转院。
之后在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年仅14岁的杨涛离开了人世。
调查:与同学打架是死亡诱因
7月8日,事件有了初步调查结果。据长丰县公安局透露,通过尸体解剖,死者杨涛并无外伤,其死因是由潜在性疾病导致。警方分析,陈同学与杨同学打闹只是起到了诱因的作用,杨同学可能因为情绪激动而引发潜在性疾病,最终导致死亡。警方表示还要等相关病理报告出来才能最终确定死因。
处理:杨经贵停职赔十万
6月29日,此事在各方协商下基本解决,死者一方获赔20.5万元,其中杨经贵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协议认为杨经贵负有责任,目前他已被停职。
杨涛的父亲杨丙祥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长丰县、乡两级政府和教育部门非常重视,多次召集双方学生家长、杨经贵和吴店中学负责人协商此事。最终达成的协议要求:一、陈小飞负有责任,应承担费用50%,费用为10万元,因其家庭困难,暂付费用3万元,不足部分由吴店中学捐赠垫付;二、杨经贵负有重要责任,承担赔偿费用10万元;三、吴店中学负有一定责任,承担赔偿费用为7.5万元(含垫付款7万元)。目前,杨经贵闭门谢客不接受采访。
该帖子于2008-7-15 19:08:47被 钓雪主人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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