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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教育研究院财务管理制度

2012-8-14 12:1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118| 评论: 0

摘要: 苏州新教育研究院财务管理制度 总 则 为加强苏州新教育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 ...

苏州新教育研究院财务管理制度

 

总 则

为加强苏州新教育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新教育研究院章程》,结合苏州新教育研究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服务于研究院设立的宗旨,贯彻“对捐赠人负责”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研究院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院长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院长(包括分管副院长,下同)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院长或其指定人员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研究院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研究院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以捐赠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捐赠外收入,其损失作捐赠外支出处理。

  4、研究院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研究院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十六、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正当理由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已获批准的捐赠合同等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院长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账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账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院长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研究院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院长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捐赠、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院长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理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或向外单位借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

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它事项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配合研究院业务部门对项目支出、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二、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三十三、本制度自20101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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