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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热度 1已有 1065 次阅读2013-1-4 22:23 | 办法, 学校管理, 诸城市

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城市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诸政发[2009]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诸城市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诸城市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管理,加强学校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推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科技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统称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 学生管理
  第二条 明确管理责任。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根据自身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有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的学生,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条 健全管理制度。学校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建立健全适合本校实际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子女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建立健全控辍固生工作责任制,教育学生按时入校和离校,搞好学生全面排查,对各类特殊情况学生分门别类建立管理档案,安排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旷课学生,学校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条 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学校应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传统文化教育,将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健康教育、生命教育等纳入学校课程。将预防犯罪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五条 严密组织活动。学校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应遵循教学规范,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加强集会、军训、体育活动、社会实践、实习实训等学生集体活动的组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校外大型活动应履行报批手续,批准后方可组织,用车须租用合法合格车辆。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和演出活动。
  第六条 防范校园伤害。学校严禁学生携带可能带来人身伤害的各类刀具和危险物品进入校园。杜绝学生间各种形式的打架斗殴及踩踏等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严格寄宿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学生宿舍巡查和值班制度。
  第七条 建立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学校积极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或责令其转学、退学。
  第八条 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救助档案,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困难学生。助学资金管理应确保专款专用,发放及时规范。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九条 加强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广大教师恪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参加邪教组织和迷信活动;不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课堂,严禁酒后上课,严禁在教室内吸烟,不误课拖堂;不穿奇装异服、戴奇特饰品、浓妆艳抹、留怪发型;不说脏话、粗话;不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残疾、弱智和后进学生,不得擅自将学生停课;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不得私自向学生收费和摊派读物及学习用品;不得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礼品;不训斥、责难和恫吓学生家长;不托学生家长为自己和他人办私事,不借用学生家长的车辆。
  第十条 加大教职工培训力度。教育部门和学校分别制订并落实教师专业发展规划,积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开展教学反思活动,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定期组织教师进行专业化水平考试考核。
  第十一条 完善教职工考核。教师的考核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师德考核不合格的,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教职工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晋职、评优、奖惩以及兑现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之一,教职工的考核由教育、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规范教职工调配。坚持编制许可、工作需要、合理流向、统筹城乡教育发展的原则,合理调配教职工。教育部门建立健全城乡教育干部教师交流制度。人事、教育部门每年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学校任教,被招聘人员实行服务期制度,服务期内不予调动。
  第十三条 推进教职工岗位合同制管理。人事、教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按照岗位聘任教职工。
  第十四条 严格教职工编制管理。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照上级规定的编制标准,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生数量及结构变化情况,充分考虑农村特点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科学核定并适时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第十五条 强化教育干部管理。深化和完善学校校长职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组织程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确定或校内竞争上岗产生教育干部。教育干部的考核,一般每年年底进行,成绩由教职工民主评议、学校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评议三部分组成,侧重工作业绩考核。学校建立教育干部廉政档案,将廉政建设情况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教育干部每年至少一次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述廉,接受群众监督,凡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应由教代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落实课程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课程标准,遵循教育规律,开齐、上足、上好课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重视开展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等领域的教育教学工作。禁止随意增减课程及课时。
  第十七条 规范教学行为。教育部门和学校应按照不同学段和年级、走读生和寄宿生的实际需要,对学生休息时间、在校学习(包括自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等方面作出科学合理安排和严格规定,并组织全面检查。学前教育应坚决摒弃小学化倾向。
  第十八条 深化教学改革。学校应抓好课程建设、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提高课程计划实施质量和单位时间内教学效率。鼓励支持教师参与课题研究,改革课堂教学模式。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引导、鼓励和支持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职业学校应抓好实训基地建设,加大实训教学力度,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
  第十九条 加强课外活动指导。学校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文化体育文娱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加强与学生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管理网络,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第二十条 完善评价办法。科学规范各类考试的科目和次数,考试命题应以完成本学段国家规定教育目标为基本标准,内容应符合课程标准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生学业质量检测和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规范招生秩序。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学校招生范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各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乡镇(街道)及教育、安监、公安、卫生、建设、房管、城管、市政、水利、环保、交通、质监、文化、工商、司法、经贸、地震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学校及周边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
  (一)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履行对辖区学校的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
  (二)教育部门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监督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监部门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乡镇(街道)和同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及周边治安、交通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案件,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对学生的消防、交通、法制等安全教育。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五)卫生部门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食堂、饮用水和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
  (六)建设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状况的监管和校舍安全检查整治工作,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七)房管部门履行学校及周边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的安全鉴定和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
  (八)城管部门负责对学校周边违规摊点的整治。
  (九)市政部门加强学校及周边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监督管理学校自来水供水质量安全。
  (十)水利部门加强对学校自备水源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一)环保部门加强学校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
  (十二)交通部门规范对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辆运送学生。
  (十三)质监部门做好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十四)文化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管。
  (十五)工商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及食品安全监管。
  (十六)司法部门协助教育部门履行法制教育职责。
  (十七)经贸部门指导监督学校的用电安全。
  (十八)地震部门加强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
  (十九)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构建学校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学校建立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建立学校安全快速反应机制,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二十四条 加强治安保卫。学校对出入校门人员、车辆、物品严格检查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加强校内治安防范巡逻尤其是夜间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技防设施投入,有条件的学校应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第二十五条 保障校舍安全。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符合基本办学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予以维修或改造。禁止在学校及其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第二十六条 规范消防管理。学校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规范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保证教室、宿舍、餐厅、会议室、阅览室等场所疏散通道畅通,保持消防器材、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 规范用电管理。学校定期对用电线路和设施进行检查,发现老化或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电工持证上岗,规范操作。变压器等危险部位有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保障饮用水安全。有关部门和学校定期检验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生活自备用水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使用,生活用水的自备井有安全防护措施和消毒设施,水源远离污染源。
  第二十九条 完善危险化学品管理。学校建立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安全存放和使用。
  第三十条 严格特种设备管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等特种设备须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第三十一条 强化车辆管理。严格校内机动车辆管理,必须设立校内停车场所的学校,须在远离教学区、生活区的位置设置专用停车场。任何车辆不得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期进出校园,不得在课间及学生活动区域及附近行驶。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加强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卫生状况的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禁止在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完善财务管理体制。教育部门完善“校财局管”体制,加强对学校财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学校经费所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规范行使。
  第三十四条 健全学校预算管理制度。以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压缩非教学支出。严格执行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专款专用。财政部门科学编制资金计划,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拨付效率,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五条 加强收入管理。学校各项收费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预算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和乱收费“一票否决”制,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学生乱收费;严禁非财务部门和个人私自收取、存放资金;严禁坐支和挪用学校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财政、教育部门根据非税收入征缴系统数据,结合各学校票据领用情况,做好收入上缴的监管。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每学期开展一次对教育经费收支情况的专项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物价、教育部门做好收费政策宣传以及对乱收费的查处,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完善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学校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实行定额管理。学校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额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报销凭证必须合法,内容完整,审批、验收手续完备。
  第三十七条 严格票据管理。学校收费一律使用财政、税务等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不合法票据和“白条”一律不得入账。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十八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为政府所有、财政监管、学校占有使用,学校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制度,防止出现公物私用、资产不入帐现象。及时进行财产清查,确保帐实相符和资产真实完整。学校资产处置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加强护校值班,确保校舍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加强财务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项目支出报批制度和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制度。加强教育内部审计,严格对学校经费开支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经费使用效益审计。进一步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对财务收支计划、重大财务开支事项以及学校财务收支状况要经学校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决定并向全体教职工公示。
  第七章 工程管理
  第四十条 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建设单位持项目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用于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将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严格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检察、监察、财政、审计等单位组成联合审计检查组,对预算、设计、招投标、施工、决算等环节全程跟踪审计检查,项目建设要做到简朴、大方、美观、实用。严禁在招投标过程中搞权、钱、物交易。
  第四十二条 严格落实各责任主体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对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管理,并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签字。
  第四十三条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 严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四十五条 确保校舍使用安全。教育、发改、监察、财政、建设、房管、公安、国土资源、水利水产、审计、安监、地震等部门应当对学校进行排查鉴定,对场址不安全、防洪抗灾能力差的学校结合布局调整迁建,对校舍存在安全隐患和抗震不达标的校舍加固改造。新建、改扩建校舍应当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设。教育部门负责市直学校的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学校的排查鉴定和改造。
  第八章 服务项目管理
  第四十六条 规范食堂管理。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由卫生部门监督指导、教育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
  学校食堂设施设备布局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食堂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落实食品原料供货准入制度、定点采购制度、索证索票和采购登记制度。保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卫生,食品加工和饭菜销售工艺流程规范。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食物。规范落实饭菜留样制度。严格落实餐用具的清洗消毒。严禁在食品贮存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学校食堂应充分体现服务意识,强化营养配餐,保证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四十七条 规范卫生(保健)室管理。学校应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好卫生保健和传染病防控工作。寄宿制学校应当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卫生室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人员须具有执业资格。
  第四十八条 规范商店、书店、洗理等服务场所管理。非寄宿学校在校园内不得设立商店,寄宿制学校确需设立商店的,应严格审批手续,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学校商店商品定价合理,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标准要求规范经营。严格商品进货管理和检验程序,不得销售“三无”产品,不得任意扩大经营范围。严禁从事各种牟取暴利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经营活动。学校商店应远离教学区,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校内确需设立书店、洗浴、理发、电话服务等服务场所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把卫生安全、学生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合理定价,规范经营。校内严禁开设经营性网吧。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学校管理工作行使指导、检查、评价职责,对全市学校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管理工作负总责。应明确各项具体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把各项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学校履行学校管理职责不到位的,由教育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和教育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五)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六)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八)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九)参与或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十)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
  有(二)、(三)、(六)、(七)、(九)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教育干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解聘:
  (一)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三)根据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
  (四)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有(一)、(二)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或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五十三条 对在学校财务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学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等环节出现重大问题,影响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转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采用虚报、瞒报及其他手段编造预算、决算、收支虚假数据及相关信息,骗取教育经费和其他相关利益的;
  (三)挤占、截留、挪用教育资金,违反教育资金使用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实施规范招投标或在招投标过程中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收费管理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
  (六)违反国家财政票据管理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有(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及教育、安监、公安、卫生、建设、房管、城管、市政、水利、环保、交通、质监、文化、工商、司法、经贸、地震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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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相州小学李凤 2013-1-11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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